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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共有产权”压缩牟利者的利润空间

房天下综合  2010-02-20 14:22

[摘要] 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中,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提法备受关注。“共有产权”,能否确保经济适用房配售和退出的公平公正?能否加快屡屡滞后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能否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催生更多制度创新?连日来引起各方热议。

观点2:经适房“共有产权”须厘清政府角色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起草小组专家介绍,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应该说,经适房也是一柄双刃剑,尤其是假如经适房的门槛不能被严格地执行,退出机制又不能得到有效建立的话,原本用于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经适房,极有可能最终却成了为中高收入群体做“嫁衣裳”。现实中,经适房小区不乏奔驰、宝马出入,经适房大量被用于出租转卖获利,其实都将经适房的问题暴露无疑。

从这个角度来看,加强对于经适房的管理与约束,抑制纠缠其中的投资与投机性,的确不无必要。在这方面,《住房保障法》从产权入手,改经适房的独有产权为政府与保障对象的共有产权,有了产权的掣肘,经适房的确有望免遭炒作。毕竟,房子要想上市销售,显然都得经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只要作为产权一方的政府不同意,经适房被用于转卖牟利的企图,当然无法如愿以偿。

应该承认,经适房共有产权机制的确立,无疑有它的道理,假如政府这部分产权能够成为对经适房牟利交易的有效抑制,经适房的名至实归,也将指日可待。不过,任何事物其实都有其两面性,经适房共有产权机制,也不可能有利无弊。事实上,共有产权就好比是建立合资公司,究竟双方占股多少,权益如何,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其实都需要在出资之前事无巨细地订好规矩。否则的话,假如共有产权人连对方的责任义务不清楚,甚至连想“分手”的时候都不能好聚好散,如此共有产权还真是有如上了一条下不来的“贼船”。

不仅如此,既然是共有产权,共有人当然都应该是出资人。不过,对于经适房的共有产权,政府其实不仅是经适房的承建方,更是经适房的卖方,如今作为共有权人的政府其实又成了买家,当政府在经适房上的角色如此身兼数职,既卖且买,经适房的定价机制究竟还能否保持公平,倒是不免令人生忧。现实中,假如政府的共有产权不过是将经适房的定价抬高,住户交的钱不变,产权却打了折扣的话,恐怕也难言公平。

综上所述,政府成为经适房的共有产权人,当然有它的好处,但是,如何定义清楚“共有产权”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退出机制,如何防止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造成经适房产权划分上的不公,显然都是无法绕过的命题。(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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