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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共有产权”压缩牟利者的利润空间

房天下综合  2010-02-20 14:22

[摘要] 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中,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提法备受关注。“共有产权”,能否确保经济适用房配售和退出的公平公正?能否加快屡屡滞后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能否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催生更多制度创新?连日来引起各方热议。

《瞭望》文章:“合资产权保障房”的政策建议

“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与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教授赵燕菁建议的“合资产权保障房”相似。

赵燕菁今年1月在《财经国家周刊》发表文章,认为保障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的不同,就是取消了住宅的投资功能——居民未来退出保障房制度时,只能以原价卖回给政府。以厦门的实例而言,退出时的房价不仅没有包含增值,甚至还要扣除折旧。这一制度设计虽然避免了寻租,保护了投资品市场,但消费者大量弃购——符合标准的居民宁愿选择短期租赁,也不愿意购买,因为即使把资金存在银行,未来的也会高于购买保障房。结果是,政府积压大量资金无法收回。

他认为,对社会保障房制度的一项改进举措,就是“合资产权保障房”,即允许符合条件的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住宅。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政府的投资,计入产权登记。一旦住宅所有人出售住宅或死亡,政府收回当年的投资并按比例与住宅所有人分享住房价格增值的部分。

如果规定在特定的年限,所有者必须买回政府部分的产权,就可以将这部分资产证券化,打包卖给市场。由于政府已经收回生产者成本,因此,即使没有证券化,也可以从容退出市场,并避免美国的“次级贷款”模式导致的风险,从而解决社会保障房制度积压资金和无法的问题。

此类商品保障房制度同经济适用房一样,居民只需成本价就可以有房可居,的区别在于一旦产权所有人出让产权,只能按投资比例获得相应的资产溢价,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从根本上消除了寻租的空间。合资保障房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针对现有“夹心层”城市居民的一种住房产品。对于更大规模的新城市化人口(应届毕业生、复员军人、农民工等)还需要门槛更低的全民住房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如何建立,亟待进入决策者的视野。

经适房共有产权背后的利益策动政策风向再变

经适房“共有产权”背后的利益策动中国保障房政策风向再变,“共有产权化”模式很可能意味着曾被讨论是否该退出历史舞台的经济适用房,将再度成为主流。

依照《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申卫星的说法,在该法案内部讨论稿中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上市出售所得资金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背后的潜台词相当清楚:这种模式与以往经济适用房或者廉租房地方政府几乎只投入不产出模式相比,更具可操作性。

事实上,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在中国已经不是新鲜事,在诸多城市已有多年试点运行经验,在此类模式运作相对成熟的江苏,便有苏州、淮安、姜堰、如皋等采用了此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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