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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共有产权”压缩牟利者的利润空间

房天下综合  2010-02-20 14:22

[摘要] 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中,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提法备受关注。“共有产权”,能否确保经济适用房配售和退出的公平公正?能否加快屡屡滞后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能否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催生更多制度创新?连日来引起各方热议。

观点1:共有产权的前提是公权可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在正在起草《住房保障法》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5年后,这样的共有产权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月3日《广州日报》)

实行共同拥有产权的主要目的,是想管控与打压经适房的不当谋利行为。

它承认了一个事实,就是,经济适用房制度留有漏洞,投机者可能借道获利。同时,它带来两个问题,就是,地方政府会不会就此获得法律授权,给以权谋私以正当理由?这从之前各地经适房的怪象可以窥之,因为经济房的问题大都还不是制度问题,而是权力自肥。所以经适房的产权若为官民共有,必须具备一个前提,那就是:地方政府是天然可相信的,哪怕地方政府有谋利冲动,但公权是可控的——但是很显然其难度之大。

其实,打压经适房的谋利行为,也有别的路子,比如,一可规定经适房不得上市出售,因为出售有讳“保障”本义;二可将出售时限延长,比如十年后;三可以高税率挤压出售获利空间,使非保障对象的投资欲望锐降;四可纯粹放弃“经适房”这一概念,市民购买的都是商品房,政府则着力打造“廉租房”……诸如此类。单单寄望于“共有产权”的规定,恐怕有纸上谈兵之感。(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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