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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专栏】新公司法今日开始施行!股东的知情权有保障了!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2024-07-01 20:18:36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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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玉臣(金诉创始人)
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律协土地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央视《社会与法》栏目特邀律师
北京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新闻周刊等主流媒体特约采访律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不断地推动并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对企业的运作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20231229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再次进行修订,并于今日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优化公司管理、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等方面做了做了进一步完善。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加强了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化股东知情权。


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此前,虽然股东有一定的知情权,但是并未说明股东具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查阅相关账簿等权限。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完善股东临时提案权规定,强化股东民主参与公司治理。


在此之前,关于会议召开的程序方面,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在提案权方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在投票方面,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但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三、对于股东之间的股权收购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新增一条: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四、在注册资本方面,原有的法律规定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订后,在相关说明更加精准、细致的基础上,新增一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子公司的运营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未明确如果子公司中,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侵权人侵犯了股东的权益,股东该如何维权


但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以往接触的一些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可能并不完全了解,同时,针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比较模棱两可,对我们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阻碍。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不仅提高了公司运营的透明度、股东的参与度,还为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可以让公司的运营更加法治化、透明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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