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个月,董玥玥(化名)打来电话称,自己和男友购入的一套房子,在晚交房一年的情况下,强行交房,而且社区绿化不达标,公共设施不全,社区没有大门,有的门栋没有通水……根本不符合交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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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董玥玥反映所购新房不符合交房标准的情况,小编了解到这类房产纠纷不在少数。
小编查询了国家对商品房交房的相关规定,了解到商品房交房的必备条件是开发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开发商应当按照宣传广告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若开发商执意要求董玥玥退房,属于开发商违约单方面解除合同,开发商不但应当返还董玥玥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还应当赔偿其所购房屋现在市场价值和其原购房屋价值之间相应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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