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中国银监会新疆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房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支付房租费用。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缴存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低工资且需要支付自有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二、所需资料
(一)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社区印章);
5、提取人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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