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地产政策09年3月)
合肥市四部门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合肥市建委、国土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主要内容为:
一、调整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拟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可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的,土地出让价款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含竞买保证金); 5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含竞买保证金); 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成交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竞买保证金)。
二、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达到总地价款的70%后,国土部门可以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直相关部门可为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它前期手续。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国土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经营性用地竞买保证金的比例由20%调整为10%,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暂不收取。
四、适当调整居住小区停车位配建标准。90平米以下套型住宅停车指标调整为0.5车位/户;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500米范围内小区90平方米以上套型住宅及其他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进行折减,折减系数为0.85。居住小区已经预留地下机械停车设备安装空间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承诺后,可以允许其分期建设。
五、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下,允许商业设施分割销售。分割销售的商业设施四周应当有明确的界线。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大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延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2.5 %。
八、鼓励银行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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