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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起执行 合肥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  2023-04-25 14:22

[摘要] 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明确缴存人购买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明确缴存人购买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人购买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3日

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缴存人购买合肥市(含四县一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缴存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委托书》;

5、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转账单。

四、提取流程

1、缴存人应将该套房屋除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缴存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认真阅读并填写《委托书》,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人委托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大数据核查为准,如核查无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五、相关要求

1、缴存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通过皖事通线上查询或打印;

3、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4、缴存人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解决好缴存人住房问题。

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起我中心组织法规处、归集处、业务服务处、综合平台处、信息处等处室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多次调研相关部门,在借鉴其他城市中心的成功经验后,拟定《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已在我中心外网“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实施范围是什么?

缴存人在合肥市辖区内(含四县一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二)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与开发企业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存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三)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缴存人个人账户还是开发企业账户?若后期退房是否需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该套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转入其它账户。如缴存人退房,开发企业及缴存人应及时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通知》实施的时间?

《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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