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合肥市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后月最低缴存额为206元, 较之前增加40元;市辖四县一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1870元,调整后月最低缴存额为188元, 较之前增加44元。
详情如下:
关于调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合积〔2023〕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合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合肥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2060元,调整后月最低缴存额为206元,较之前增加40元;市辖四县一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1870元,调整后月最低缴存额为188元,较之前增加44元。
请各缴存单位在2023年3月1日前通过单位网厅(详见附件)或归集受托银行柜面完成2023年1-2月份公积金汇缴工作,及时调整职工月最低缴存基数。咨询电话:0551-12329。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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