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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发布重磅文件!涉及市区全部住宅小区!

安徽发布  2019-06-21 12:18

[摘要] 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合肥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将有章可循,进一步深化平安合肥创建工作。

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合肥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将有章可循,进一步深化平安合肥创建工作。

公共区域360度监控无死角

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设施主要包括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等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住户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治安值班室等。对于这些安防设施怎么建、怎么用,《办法》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周界应设置电子周界防护系统等防护设施,街区制住宅可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处,应加装具有门禁(道闸)系统的防护门,做到人车分离管控,通过安装人行通道人脸识别摄像机或者门禁卡、身份证读取及车辆道闸摄像机等,实现人脸或者门禁卡、身份证等及车牌自动认证,便捷居民及车辆出行。住宅小区出入口应设置治安办公室,配备保安24值守。住宅小区内部主干道、广场及公共活动区城、地下车库人防、设备用房等需要安装监控摄像机,做到内部公共区域无监控盲区。

室内至少安装一处报警装置

《办法》还将安防设施的建设、管理范围扩展到了小区居民家中,具体规定为:宜在新建小区住户室内安装至少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其他住宅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造,求助信号应能及时报至监控中心或物业值班室。

在住宅单元楼通道(地下停车场、电梯口)等处,宜加装具有门禁系统的防护门,门禁系统应支持普通门禁卡、人脸、身份证声纹等认证方式之一。在住宅单元入口,宜安装安全访客对讲系统,并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同时,为保证居民的个人隐私,《办法》还要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前端设备采集获取的数据,一律不得作为商业用途,车牌、门禁记录等物联网数据须统一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并共享至合肥市数据中心。

安防设施不合格不得验收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设或改造内容,并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办法》要求,新建小区建成后,负责组织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防范规划设计作为限时联合验收的内容之一,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老旧小区改造竣工验收,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对安防设施建设共同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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