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今天(12月27日)上午,组织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草案听证会。
快讯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今天(12月27日)上午,组织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草案听证会,这标志这合肥市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于车位租售方面的管理!同时也对我们平时遇到的问题进行规范化的处理,根据草案规定,个人可以申购3个车位。
除了以上的草案之外,在已经发布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就明确对社区停车位和人防停车位的租赁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意见指出。相关文件如下:
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确需占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城乡规划、消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位施划的指导。
第八十四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车辆停放费、公共经营单独列账。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此次的合肥市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将会进一步的规范小区车位在销售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就相关的细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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