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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或可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江淮晨报  2017-01-20 07:09

[摘要] 1月19日,江淮、江淮网记者从合肥市法制办获悉,《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公共交通换乘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1月19日,江淮、江淮网记者从合肥市法制办获悉,《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公共交通换乘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停车场规划

轨道交通换乘站应同步规划公共停车场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大型公交站场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方便驾驶人停车和换乘。

征求意见稿称,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各类停车资源,投资建设地面停车场、地上地下自走式停车库、智能立体停车设施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政府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给予政策扶持。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纳入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计划。

征求意见稿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设置规范,建设或者预留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为残疾人配建专用停车泊位

停车场设置

小区内可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征求意见稿称,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制定停车场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

居住区周边道路或可夜间停车

一些老旧小区由于配建停车位不足,停车矛盾突出。征求意见稿称,对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位,并明示停车时间、收费标准、停车管理规定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五类路段不得设置停车位: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学校和医院出入口、消防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路段;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公共停车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路段;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向社会开放。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开放。

停车场收费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在市民关心的停车场收费标准问题上,征求意见稿称,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路内停车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合作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配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居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和市物业收费政策执行。

在定价原则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位置、停车资源供求状况、经营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完善停车服务收费价格体系,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长时停车高于短时停车的原则,确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对公共交通换乘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政府部门需建停车诱导系统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信息化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停车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相关数据接入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停车人的诚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逐步完善信用联动激励惩戒机制。

法律责任

超时停车或面临500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称,设置路内停车位应当明示车辆连续停放时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放车辆,不得超时。对超时停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针对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私自设置地锁,占用停车位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本次征求意见或有适当奖励

合肥市法制办表示,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7年2月18日前,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就《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

意见反馈方式:

1.传真电话:(0551)63538475;

2.电子邮件:fzb63538475@163.com;

3.邮寄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一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

市法制办称,对此次征求意见活动中积极参与、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的,将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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