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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土地市场网发布公告 规定土地竞买人含四种情形

合肥房天下  2016-10-11 17:59

[摘要] 2016年10月11日,合肥土地市场网发布公告,对“土地竞买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规定四种情形。另外,公告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2016年10月11日,合肥土地市场网发布公告,对“土地竞买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规定四种情形。另外,公告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以下是公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合国土资公告【2016】29号公告和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长国土告【2016】15号公告中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下同)地块,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竞买人资格审查要求

10月11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合肥市居住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审查的实施意见》。现将本次出让的居住地块竞买人审查意见明确如下:

(一)合政办〔2016〕43号文件要求:竞买人报名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竞买时,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

此条款中“竞买人”包含:“竞买人”、“竞买人所在的母公司(母公司为竞买人的大股东)”、“竞买人控股比例超过50%(含50%)的子公司”、“竞买人所在的母公司(母公司为竞买人的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50%(含50%)的子公司”四者。属于上述四类情形的关联公司,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

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联合报名参与竞买的,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

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

(二)合政办〔2016〕43号文件要求: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6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2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竞买。

此条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的母公司(母公司为竞买人的大股东)”、“房地产开发企业控股比例超过50%(含50%)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的母公司(母公司为竞买人的大股东)控股比例超过50%(含50%)的子公司”这四类情形。

凡意向参与居住用地竞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日前7个工作日,向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交易办)提交以下两个表格和不动产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审定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由市交易办统一提交市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审核。各相关部门须在收到提交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盖章后统一提交市国土局。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竞买报名手续。企业须如实填报相关数据。若虚假填报,一经发现,竞得结果无效,并禁止其在1年内参与合肥市范围内土地竞买(附表请在本页面附件自行下载)。

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根据合肥市规划局《关于合肥市2016年9月30日公告拟出让地块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的函》(合规函【2016】245号)要求,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国土资公告【2016】29号”中的XZQTD210、XZQTD211、XZQTD193、CF201612地块;长丰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告【2016】15号”中的CF201608、CF201609地块,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增加“在规划设计时,主城区内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得低于50%”要求。

三、其他要求

根据合政办〔2016〕43号文件要求,本次出让的居住用地土地出让金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原公告中的其他事项不变。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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