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安晚报讯昨天上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三名被告人于今年3 月23 日、25 日两次进入一户住宅中盗窃,盗走财物共计17000余元。据被告辩护人陈述,双方有合同纠纷,法院未当庭宣判。
新安晚报讯昨天上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三名被告人于今年3 月23 日、25 日两次进入一户住宅中盗窃,盗走财物共计17000余元。据被告辩护人陈述,双方有合同纠纷,法院未当庭宣判。
经查,被告人汤某某与吴某、吴某某是朋友关系,均为90 后,无业。今年3 月23 日夜间,汤某某、吴某、吴某某到被害人沈某住处,用起子、锤子等,合力损毁房门,进入室内将三套珍藏版第五套人民币盗走,价值2235.2 元,用于日常花销。
3 月25 日中午,三人再次来到沈某住处,撬开防盗门,进入室内盗走2 瓶葡萄酒、6 瓶白酒、两根山参。公诉人认为,汤某某、吴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955.2 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在法庭上,辩护人提起盗窃原因。此前,汤某某与沈某儿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打算开理发店,但沈某儿子未能履行合同,也未全额退房租款,后汤某某报案,但未能立案。后三人到沈某家中,实施了盗窃。
公诉人认为,本案中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但未采取合理方式解决。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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