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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盯上手头房源 由员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

中安在线  2016-08-11 15:16

[摘要] 合肥市民武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卖房,答应给中介独家代理,很快,中介找到购房者,双方以72.5万元价格签订了合同,一次偶然的机会,武先生发现该中介早已将自己的房屋信息挂上网,挂价99万元。

合肥市民武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卖房,答应给中介代理,很快,中介找到购房者,双方以72.5万元价格签订了合同,一次偶然的机会,武先生发现该中介早已将自己的房屋信息挂上网,挂价99万元。原来,中介找来的所谓购房者只是个托。涉事中介负责人坦承,赚差价是公司的一种运营方式。而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中介和经纪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买高卖赚差价的行为均属违规。

中介撮合72.5万卖房转眼挂价99万

合肥市民武先生有一套88平方米的房子要卖,位于北一环新亚汽车站对面。今年2月,他找到附近一家房产公司,委托其销售并答应由其代理。

武先生给房子挂价75万元。挂牌后没多久,中介公司经纪人小夏就告诉武先生,已经找到买家了。经三方谈判,武先生终同意以72.5万元将房子卖给买主夏先生。

签合同时武先生发现有些不对劲,“整个合同上只写明了甲方,就是我的违约责任,写得非常具体,但乙方(买方)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而且合同模板上本来还印着丙方(中介)的违约责任,但被他们用黑线划掉了。”但想到该中介挺热心,他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

回到家后,武先生在网上搜索周边小区以及自己小区其他房源二手房价格,发现自己72.5万元的销售价,远低于网上同等品质小区房源的挂价。意外的是,他搜到了自己房子的挂牌信息,挂牌价格不是75万元,也不是72.5万元,而是99万元。房源下面还有个房产中介经纪人的电话号码,武先生打过去一问,正是自己委托的那家中介的员工。

发现猫腻后,武先生突然发现之前未曾重视的诸多疑点,“中介公司做这个单子的经纪人姓夏,买家也姓夏;中介小夏是肥东人,买家夏先生也是肥东人。”这些难道都只是巧合吗?武先生咨询身边懂行的朋友,大家都说,“这个买主夏先生就是个托。”

武先生说:“后来我找到他们中介领导,几次交涉,威胁要投诉他们,他们才答应解除合同。”其后,武先生通过其他渠道将房子出售,成交价近90万元。

中介这边买房那边卖赚差价12.5万元

今年4月26日,合肥市民彭女士到一家叫玖零地产的中介公司买房,中介给她介绍了合肥市水丽坊小区一套75.35平米的房源,并由一名刘姓女子出面,拿着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带着彭女士看了房子。刘某自称是房主杨先生的嫂子,并由其代替房主杨先生,与彭女士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83.5万元。彭女士交了1万元定金,并承担中介、个税和增值税。合同上的甲方为杨先生。“由于这套房房产证没下来,需要提前还清贷款拿到房产证,才能办理过户。所以我就一直催刘某,让她催促房主早点去银行申请提前还款,我来代还,剩余的钱给房主。”彭女士告诉记者。

然而,过了近1个月,彭女士突然接到中介通知,房主不想卖了。她急忙赶到中介,沟通后仍是无疾而终。“合同规定的甲方违约责任是双倍退还定金。我要求退一万赔一万,中介称甲方拒绝。”彭女士说。

其后,彭女士设法联系上房主杨先生,才发现他根本没有什么嫂子,也不认识刘某。而且,杨先生已于4月24日通过玖零地产,将房子卖给了一个姓陶的人,成交价仅71万元。彭女士又找人到中介公司探底,发现刘某、陶某都是玖零地产的员工。

至此,杨先生和彭女士才得知,原来他们都被中介“忽悠”了,通过陶某、刘某这两位员工冒充买家卖家的手段一运作,中介通过吃进吐出的方式,瞬间就赚取到了12.5万元差价,而且该赚的照赚不误。

房主提前还贷未办理中介计划落了空

7月23日,案例二中的彭女士和房主杨先生首次会面,准备一起去中介公司解决各自问题。“因为我需要还清贷款拿到房产证,才能办理过户,所以当时将房子卖给陶某时,合同上附加了一个条款:如果3个月内没有拿到房产证,合同自动作废。”杨先生告诉记者,签合同时双方仅口头约定,杨先生尽早去银行申请提前还款

因出差等种种原因,杨先生一直没去申请提前还贷,准备6月初去申请。“结果中介那边一个劲催我。”杨先生称,中介的态度让他很气愤。“现在3个月时间到了,房产证没拿到,合同自动作废。我要去拿回我的房产证。”杨先生告诉记者。

而发现被骗的彭女士,也去找中介,要求中介方退还一万元定金,并因违约赔一万元。

当天,玖零地产经理高某出面协调此事,经过多番交涉,杨先生拿回了购房合同,彭女士在退回1万元押金的同时,也获赔1万元。

中介:员工个人行为并非每次都盈利

当日上午,记者先行来到玖零地产皖江路总店,询问刘某可在,一工作人员称“她在别的店。”记者又询问陶某所在,也被告知“他不在这里,在包河花园店。”随后,记者还在总店会客室墙上,看到各分公司经理签订的业绩“军令状”,陶某正是包河花园分公司经理。

随后,记者采访了玖零地产经理高某,高某称,陶某、刘某出面买房,“不是公司行为,而是公司的一种运营方式,不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他说道,“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也有灰色地带,如果我们员工买房,把房子公证到了公司名下,那就是违规了,但他们是公证到了个人名下,是个人行为。这块我们约束不了。”

高某坦言,房产中介有自己的盈利标准,“有些房主需要急用钱的,我们从外界贷款公司筹集现金,然后一次性把房款付清,解决了房主的资金问题。然后我们再对外卖,卖多少看我们的销售方法了,也不是每个房子都能盈利。”高某称,此案例中,彭女士以为中介公司吃的差价是12.5万元,“其实只有四五万,有一半都是资金成本和风险。”

记者通过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官网查询,从去年10月翻查至今年6月的备案信息表,都没有玖零地产的备案信息。直到7月新出来的经纪机构备案表里,才看到了“合肥玖零房产代理销售有限公司”的备案信息。

-说法:低价收进高价卖出系违规

据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政介绍,根据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十不准”,“其中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在现实中有很多中介都会违规触犯。 ”据介绍,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以及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都是违规行为。

“国家赋予房屋经纪机构的合法收入来源是收取,低买高卖、赚取差价,包括自己承购房屋炒房等收入,都不具备合法性。”朱律师介绍称,其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得非常具体了,“不是说经纪机构由员工个人买进卖出,赚取差价,将责任推脱成员工个人行为,就不违规了。 ”朱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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