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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地令”: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

中安在线  2016-07-23 09:08

[摘要] 7月21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构成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7月21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安徽省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构成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指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根治土地闲置等“顽疾”,省国土资源厅新版“限地令”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构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两年的,经相关程序后可无偿收回。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失信行为,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在未处置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新版“限地令”还明确,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对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分别不得超过300亩、210亩、105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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