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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加价卖房 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江淮晨报  2016-07-14 09:10

[摘要] 7月13日上午,合肥市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上公布了商品房销售等7个行业的价格行为要求。

7月13日上午,合肥市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上公布了商品房销售等7个行业的价格行为要求。

合肥市计划在7月份开始,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突出民生热点和矫正市场失灵两个监管重点,重点规范零售商业、电商、客运、旅游、驾校、通讯、非公医疗、房地产等行业的价格行为,采取以市、区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纠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商品房 销售

开发商不得加价卖房

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近期,合肥商品房市场上出现一些加价销售,卖“号头”销售等情况,除了原本的房价外,买房者还需要掏出一笔不能贷款的隐形费用。

此次,合肥市物价局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车位等信息,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开发商不得在公示牌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前期认购、网络电商服务协议、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过程中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切实履行,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开发商在物价局的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为高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企业有权调整备案价,但在未更改备案价之前不得超过该备案价销售房源

所有商品房相关价格信息一律公示

在此前合肥市要求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在明码标价基础上,还需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和“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所有公示牌应按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总售价”、车位销售“总价”一栏应填写实际成交价格,并非明码标价备案价格,如购房人要求保密的,可以使用“已售”等字眼予以标注)。

公示牌中必须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幢号、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优惠折扣及条件则是新增要求公示的内容。明确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销售状态,销售停车位(库)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库)的位置、面积和销售状态。(以上公示信息不得缺项、漏项)。

通讯 运营商

增值业务莫名被开通扣费将处理

明明没有开通天气预报这样的增值业务,却在月底发现被扣了钱。这样的事情也不少见。合肥市物价局对通信运营商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处理以下几类问题:

1.对增值业务非主动开通,个别增值业务(如天气预报、彩铃等)在用户未回复订阅信息的情况下,默认开通,甚至有个别增值业务在未经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自动开通的情况。

2.广告宣称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如“0元购机”时有附加条件未说明、“存话费送手机”变成“买手机送话费”相关条款不告知等,以及对于自身销售的充值卡,用户未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使用或未使用完的情况下,费用沉淀的问题。

3.部分定制机型在销售时强制捆绑软件(如视频、新闻)等,无法卸载,在用户打开流量(甚至自动打开流量)时扣取相关费用。靓号套餐捆绑销售(即使过户后也需要保底消费),规定部分较好的号码必须使用高额度套餐,涉嫌强制消费的问题。

另外,收费标准和用户话费查询难的问题也被列入处理范围。

驾驶员 培训机构

培训费之外不得分解项目收费

驾校收费完全放开后,一律由市场决定价格。但是,合肥市物价局要求驾培机构要在报名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时、服务承诺等信息,公示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变更情况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收费及代收费需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分解项目,在培训费之外收取教材费、书本费、资料费等已包含在培训费中的费用;不得强制收取速递费等实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费用。

旅游 景点

严防“天价虾”标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旅游景点内存在的“天价虾”这类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合肥市物价局要求景区内餐饮、商店等应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价醒目。停车场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市物价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

网络 零售

禁止虚假优惠折扣

在网络上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同实体店一样,依法明码标价。标示内容真实明确、清晰醒目;开展促销活动的,要明确标明促销活动时段。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主要包括虚构原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销售结束后没有履行的(如“购买后返现XX元”,未在销售结束后退还或不主动返现的);虚假优惠折扣等行为也被明确禁止。

另外,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被比较价格要有明确的来源依据。采用组合模式销售商品时,计算出的“省XX元”,必须是该组合中单件商品在本网店的销售价格,而不是“划线价”。

非 公立 医疗 机构

不得分解收费项目 建立费用清单制度

由于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所以实际中就会出现价格混乱、乱收费等情况。

对此,合肥市物价局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按照市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式样,对开展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高值耗材等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常用医疗服务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常用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生产厂家、零售价格等。

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药等费用清单。收费明细清单须注明姓名、日期、费用项目具体名称、金额及药品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金额和医药总金额等内容。

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将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内涵中的一次性耗材、医技诊疗服务等进行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单价较高的医疗服务、高值耗材应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经患者同意后方可施行(使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多计次数(用量)、多算服务时间等手段收取实际未发生的费用。

零售 行业

商品打折后成交价还高于原价属价格欺诈

除了要求明码标价外,合肥市物价局还禁止零售企业价格欺诈,并列举了属于价格欺诈的九种标价行为和六种价格手段。

九种标价行为包括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等。

六种价格手段包括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并拒绝退还错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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