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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首次开建市级人才公寓 5年内不得转让

合肥在线  2016-07-12 09:09

[摘要] 晨报讯 凡是相关单位引进的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管理型、研究开发或技能型等人才(包括教师),只要符合条件,未来都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近日,合肥市土地市场网挂出蜀山、滨湖、新站3宗地块,首次明确表明作为人才公寓用途。除了首次开建市级人才公寓外,接下来合肥市还计划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至青年医生、教师等。

晨报讯 凡是相关单位引进的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管理型、研究开发或技能型等人才(包括教师),只要符合条件,未来都可以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近日,合肥市土地市场网挂出蜀山、滨湖、新站3宗地块,首次明确表明作为人才公寓用途。除了首次开建市级人才公寓外,接下来合肥市还计划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至青年医生、教师等。

市区首次出让3宗人才公寓用地

此次合肥市挂牌出让的3宗人才公寓用地在出让条件中明确表明属于人才公寓、教师公寓用途。3宗地块也全部要求80%以上必须建设10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居住房屋,并全装修交付使用。

蜀山和新站两宗地块建造的房子可以出让,房子销售价格也比较便宜,为土地成交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全装修成本+不高于成交楼面地价10%的运营成本,并按规定在市物价部门明码标价备案,销售时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行为。这些房子卖出后,5年内不得转让。

人才公寓购买后5年内不得转让

其中,蜀山区山湖路以南、甘泉路以东地块面积近60亩。这些房子销售对象须为蜀山区政府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确认的已在肥连续服务3年以上(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或企业法人引进的在合肥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的管理型人才、研究开发人才或技能型人才(包括教师);租赁对象须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或企业法人。

如销售对象在房屋销售后5年内终止在原来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或企业法人服务,或房屋销售后5年内因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或企业法人破产倒闭等终止服务,房屋由竞得人按原价(不计息)购买收回。房屋销售5年后允许转让。这些房子出租则需要专门用于满足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或企业法人引进的近三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滨湖新区开建的人才公寓后期房屋需要开发商全部自持,不得销售。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须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或企业法人;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执行合肥市现行政策。

新站区地块比较大,位于大众路以西、南坪路以北,123.89亩。专门注明是教师公寓,销售或租赁对象须为新站区管委会会同市委组织部、人社局、教育局审核确认的在高教基地内已正式招生的教育机构服务并在新站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临时用工)。房屋销售5年后允许转让。

宗地块上建造的房屋如租赁,租赁期一年一定,专门用于满足高教基地内已正式招生的教育机构引进的近三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审核由新站区指定单位负责)。如租住对象非高教基地内已正式招生的教育机构引进的近三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一经发现,由该教育机构按全部承租房屋年租金的3倍数额,向竞得人支付赔偿金

合肥青年医生、教师有望住上公租房

除了新建人才公寓外,合肥市还计划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近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并提出了相关意见。根据意见,合肥市近日进行了住房需求的摸底,除了对原有三类住房困难群体实施保障的同时,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摸底城镇常住人口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需求,合肥市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望向这些群体扩大。

为了提高分配效率,合肥市将落实在年底前完成竣工交付项目的分配入住,杜绝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现象。租赁政策也有所变动,合肥市鼓励在执行现有租金标准的同时,可结合属地实际适当减免困难家庭租金。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可将剩余房源转化为过渡安置房源或向有需求的群体租赁,确保公租房效益大化。

公租房申请也将更为容易,合肥各地试点开展“互联网+受理”模式,逐步建立区(县)、街道、社区三级纵向连通的网络受理平台,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晨报记者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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