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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5月起实施营改增 二手房交易税负略降

中安在线  2016-04-28 09:18

[摘要] 今年5月1日起,合肥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此次扩围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全市将有86900户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今年5月1日起,合肥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此次扩围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全市将有86900户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昨日,记者从合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为满足纳税人需求,合肥国税局将在机关裙一楼建设面积达400余平米的、可提供24办税的自助办税服务中心,预计6月1日投入使用。

全面推开试点分三个阶段

此次“营改增”扩围之后,全市将新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8.69万户,总量占全省的四分之一,是初期推行“营改增”户数总和的11倍。

“营改增”后,国税部门纳税人总量将增加20.2%,全市办税服务厅将面临空前压力。为此,市国税局正在滨湖新区筹建面积达2600余平方米的综合办税大厅,增设56个服务窗口。同时,该局还在市局机关裙一楼建设面积达400余平方米,可提供24办税的自助办税服务中心,预计6月1日投入使用。同时,该局还对各办税服务厅进行升级,大限度增设办税服务窗口;对具备网络条件的会议室进行改造,开设“营改增”绿色通道、简单业务快办通道。此外,该局通过全面推行网上办税、简并小规模纳税人征期、主动发起预约服务、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等措施,从源头上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大致分为三个阶段。5月1日前为税制转换前的准备阶段。目前前期准备工作已经进入尾声。5月1日~6月25日为税制转换中的实施阶段,以试点纳税人能顺利开票、能顺利申报为重要标志,这也是检验税制能否顺利转换的关键阶段。6月25日以后为税制转换后的分析评估阶段,重点将开展改革效应及纳税人税负变化的跟踪分析。

“营改增”试点三年累计减税18.94亿元

自2012年10月1日合肥市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后,广播影视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先后纳入改革试点。改革实施以来,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改革效应正面积极,减税效果反映良好。截至2015年底,合肥市已实施“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6.7万户,累计入库“营改增”税款59.23亿元,试点企业累计减税18.94亿元,税负总体下降23.33%,减税面达99%。

改革试点为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税制环境,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截至2015年底,合肥市注册登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比试点初期增长7.7倍,增加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现代服务业,体现了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发展的成效。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合肥市的部分生产制造、软件研发类大型企业,将物流、研发、设计等生产性辅业从主业中剥离,在主业更聚焦的同时促进辅业层次提升,成为服务效率更高、能力更强的市场主体。此外,增值税的抵税机制促进了试点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为装备制造等产业规模扩张和结构优化提供了新的空间。

二手房交易税负不会增加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为方便纳税人,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部分业务进行了相互委托代征,纳税人在一个办税服务厅就能办完相关税务事项。

就部分市民担心“营改增”之后,二手房交易税负会增加的问题,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营改增”之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增值率与营业税税率保持一致,原有税收政策保持不变、办税地点不变。由于增值税实行价内税,因此税负会较营业税略有下降。

数据:国税纳税人总量将增两成

合肥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合肥“营改增”户数为8.69万户,总量占全省的四分之一,是初期推行“营改增”户数总和的11倍,“工作量之大、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营改增之后,国税部门纳税人总量将增加20.2%。”

自2012年10月1日到2015年底,合肥实施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6.7万户,试点企业累计减税18.94亿元,税负总体下降23.33%。

合肥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将彻底打通二、三产业和服务业内部的抵扣链条,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应对:增设办税窗口

合肥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国税办税服务厅面临空前压力,为此,国税局正在滨湖新区筹建面积达2600余平方米的综合办税大厅,增设56个服务窗口。

同时,合肥市国税局机关裙一楼将建设面积达400余平方米,可提供24办税的自助办税服务中心,预计6月1日投入使用。

同时,还将对各办税服务厅进行升级改造,大限度增设办税服务窗口;对具备网络条件的办公室进行升级改造,开设“营改增”绿色通道、简单业务快办通道。

此外,还将全面推行网上办税、简并小规模纳税人征期、主动发起预约服务、引导纳税人错峰办税等措施,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压力。

-温馨提示:

2016年4月30日前,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者核实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用发票种类和数量确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纳税优惠资格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手续。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依法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个人销售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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