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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弃房 需退预付款

江淮晨报  2016-02-03 09:09

[摘要] 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在保障公平交易、消费者退货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在保障公平交易、消费者退货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实名公开

    条例在规范经营者行为上,要求明确交易主体,经营者应当告知其真实身份。

    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公开经营者的真实、合法身份信息。

    网购不适用退货需专项确认

    条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所退商品完整、无损坏。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

    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

    签合同前退房,应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日常生活中,因商品房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少,有些开发商在预收购房者费用后、尚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对退房不予返还预收费用。

    条例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条例称,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

    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记者 王凯

    ■马上就访

    省工商局:建立完善12315

    小额纠纷快速调解机制

    昨日,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工商部门在认真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同时,将大力创新消费维权方式。该人士称,我省将利用互联网、短消息、微信公众账号等受理功能,建立完善12315小额纠纷快速调解机制、消费纠纷诉调衔接机制、在线消费调处机制。探索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消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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