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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探索设立城市总规划师

江淮晨报  2015-11-05 10:13

[摘要] 晨报讯11月3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出台。今后,安徽省严禁超面积规划建设开发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也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

    晨报讯 11月3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出台。今后,安徽省严禁超面积规划建设开发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也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

    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

    《意见》明确推动我省城市规划绿色集约发展。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坚持绿色、集约、安全发展原则,开展水、土地、能源、大气等环境资源要素评估,科学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产业和基础设施布局,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0,原则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5,中等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2,小城市容积率不得超过2.0。

    严禁超面积规划建设开发区

    按照《意见》的规定,我省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严禁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严禁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紫线”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各类开发区。严禁超面积规划、超批复建设各类开发区。

    另外,还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制定或作出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相抵触的规定或决定,或以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等。

    探索设立城市总规划师

    按照《意见》,今后,我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容积率。

    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此外,《意见》还提出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探索设立城市总规划师制度,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和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晨报首席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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