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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合肥经开1科研地107.7亩拟11.6挂牌入市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9-29 10:35

[摘要] 据合肥土地市场网站新消息,合肥市经开区拟于11月6日下午2:30拍卖出让1宗科研用地,共计面积107.7亩。地块编号为合经区2015-007号。

房天下房天下讯 据合肥土地市场网站新消息,合肥市经开区拟于11月6日下午2:30挂牌出让1宗科研用地,共计面积107.7亩。地块编号为合经区2015-007号。

合经区2015-007

合经区2015-007号地块详情

地块详情:

合经区2015-007号地块坐落于合经区繁华大道以南、九龙路以西,东至九龙路、北至繁华大道,地块面积107.7亩,出让形式为挂牌,地块规划为科研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容积率1.5≤R≤2.0,绿地率≥30%,建筑密度居住≤35%,参考地价85万元/亩,竞买保证金2000万元。

挂牌时间和地点

1、挂牌日期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6日,挂牌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挂牌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6日下午2:30。挂牌截止后转入现场竞价或拍卖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为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

合经区2015-007号地块出让附规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该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建成后自持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的30%。自持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由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在批准的规划方案中明确。

4竞得人须按照市招商引资政策审定小组审定的八条意见(含销售对象、销售要求、销售价格等)和经开区管委会的审核把关要求,实施可销售部分的销售。具体八条意见为:(1)项目在物业自持比例不低于30%(地上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将房产分栋、分单元或分层出售(以整栋为主),规划部门应明确自持部分的具体位置和面积。(2)对可销售部分栋、单元或层的界定,应以事先报经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其中单元以规划审批图纸中实体墙分隔为界定,不得划线分割销售,单元销售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对可销售部分的预售,应满足主体结构封顶的要求。(4)房屋销售价格应由经开区管委会在成本测算后予以审核把关。(5)该项目不得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对已建的企业自持和转让后的房屋抵押应经经开区管委会同意。(6)可销售部分的销售对象须符合园区、孵化器产业的定位(包括二次转让),具体由经开区管委会审核把关。(7)土地使用权证可以按照出售房产的分摊土地面积进行分割办理。(8)项目享受以上分割销售支持政策后,不再享受我市其他投资补贴类优惠政策。

5、竞得人须在项目建成后1年内,引入不少于60家企业入驻,否则,视为违约,每少一家按出让面积以20万元/亩标准缴纳违约金。此款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

6、竞得人在项目建成后的第3年起,年缴纳税收须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否则,视为违约,由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国税部门负责监督竞得人以现金方式补齐。

7、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8、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

9、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10、受让人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规划建设及施工许可,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否则,由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11、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挂牌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12、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3、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14、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5、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6、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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