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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非全日制工作低工资标准即将上涨

江淮晨报  2015-08-28 08:53

[摘要] “互联网+”时代,人们对非全日制工作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希望实现“在家上班”。昨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非全日制用工的低工资标准即将上涨。

“互联网+”时代,人们对非全日制工作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希望实现“在家上班”。昨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非全日制用工的低工资标准即将上涨。相对于标准工作制,面对这一灵活的工作形式,求职者如何在合同、保险、薪酬等方面维护自己的权益?由国家人社部法规司等联合主办的第五届“律·动中国”——FESCO2015年公益法律巡讲活动26日来到合肥,法规司吕鸿雁处长做了权威解读。

    A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

一些青年员工想多干几份工作多挣钱,公司又担心违反劳动法。怎么办?

吕鸿雁介绍,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解决这一矛盾。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属于灵活用工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指以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的用工形式。

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具体集中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代账会计等领域。例如,从事送奶、送外卖、送花以及兼职家教等工作的人员大多属于非全日制工人。

而在美国,灵活用工已扩展应用到工业、IT、商业服务等领域。吕鸿雁说,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将告别资源要素驱动的经济发展方式,“互联网+”、一带一路、国企改革风起云涌,因此未来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用工方式必然成为企业用工的一种可行方案。

    B可口头约定,享“双重工伤保险”

是否需要签订合同?有没有试用期?吕鸿雁介绍,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好是有书面的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口头协议。而且既然是非全日制的,工作的人甚至可以与多个单位都口头达成这个协议,但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既然不在单位里工作,那么企业是否可以不用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保险?吕鸿雁指出:“非全日制的用工如是有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必须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不是稳定的,由劳动者自己去社保部门缴,但是企业要给这笔钱。”

一般情况下,保险不允许重复缴纳,但允许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享受“双重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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