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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并非简单“一并了之”

人民政协报  2015-08-05 14:55

[摘要] 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真正落实,还需要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自去年10月1日起,酝酿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实施。时至今日,改革已经启动近9个月,养老金并轨在各地逐渐落实。从江苏、山东、浙江、上海、广东、陕西、安徽多地实际情况来看,这项改革推进并非一并了之这么简单。一方面,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称《决定》)只是一个“总则”性质的文件,要具体落实还需要更细致的配套政策;另一方面,养老金并轨牵涉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的改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等诸多方面,而这正是这项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从江苏、安徽、上海、浙江等地的落实情况来看,养老金并轨落实存在以下一些难题:

1.部分试点地区的养老金并轨政策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问题,仍然有待出台具体的政策文件。今年3月份,财政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要妥善处理原有试点地区的政策与《决定》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在浙江、上海等试点地区,试点期间已缴纳的养老金部分如何处理,是把个人缴费部分退给个人,还是转化为职业年金?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中的“身份”差异成为政策落实的阻力。不管在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还是在财政全额供养单位,都广泛存在着没有正式编制(事业编制、行政编制),但正式手续在单位并长期供职于单位的人员。按照《通知》的规定,这部分没有编制的人员,游离于现有的政策之外,对于他们没有具体细则对情况进行分类说明,因此也成了一块“烫手的山芋”,这就亟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步进行予以破解。

3.养老金并轨制度改革需要与工资制度完善、待遇调整机制改革配套进行。安徽、江苏等地一些基层公安、检察机关干部反映,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渠道狭窄,工资低,任务重,光调整养老金这些“身后事”并不能保障他们应有的合理待遇和尊严,还需要完善养老金改革的配套政策,比如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高职级待遇,规范、透明公务员收入水平。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真正落实,还需要工资制度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养老金经办机构建设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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