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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支付比例达50%以上

安徽财经网  2015-08-03 13:17

[摘要] 新华社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意见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在提高保障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 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 费。

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保险的经办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通过积极探索 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的去 化,是国家 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性创新。

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意见还强调,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的 ,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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