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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售楼小姐口头承诺可以要求写进合同

合肥晚报  2015-07-08 14:39

[摘要] 买房前,售楼小姐的承诺必须要负责任了。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该局已对各售楼部必须公开的“购房提示”公告牌内容进行了修订,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楼书、宣传单页等),广告的内容和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购房承诺,都可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

买房前,售楼小姐的承诺必须要负责任了。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该局已对各售楼部必须公开的“购房提示”公告牌内容进行了修订,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楼书、宣传单页等),广告的内容和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购房承诺,都可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

政策:不利因素也要告知消费者

合肥市房产局提醒,购房者要仔细阅读和了解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和公示台中载明的项目销售信息。需要确认有购买意向的商品房所在楼幢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认真查阅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控表”与相关网站的销售信息,确认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处于可售、抵押可售、现房销售状态。房屋登记部门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在登记簿中记载为权利人。

要认真查阅开发企业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楼书、宣传单页等),广告的内容和销售人员对于购房的承诺,可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要认真查阅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所有信息,尤其是商品房项目“不利因素”信息(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位置、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日照不足商品房等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购房者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购房者缴纳的购房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分期付款等)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该楼幢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对监管账户存有疑问,购房者可拨打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咨询电话:0551-62620692。

专家:从要式合同到允许附件

合肥学院房地产研究所副所长凌斌向记者详细分析了这一政策。“过去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条款,在填的时候没有附加内容,没有附加内容就导致一些开发商会做一些口头的承诺,甚至开发商会做一些无效承诺。而这种无效的承诺,导致比如承诺的学区问题,再比如承诺按照合同中盖18层,到后它可能盖到33层,他因为很多原因,可能调容积利用、调规划设计,像这种有时候他有公示。”

但是,购房者不可能每天待在工地里,他都公示在工地大门口,或在网上,大家也不可能天天抱着网络看。“没准到后,我们购房者又遇到好多在合同订立之初和交房的时候两个不相符合的东西,而引起纠纷。”

房产局允许在格式合同之外设定这个合同,在专家认为,这不仅仅是允许,更应该说是提倡。房产局的合同,事实上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就是你有个权利我有个权利,你有个义务我有个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是双方的。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是可以作为附加的附件放在合同中。但是,由于网上签约,在网上网签的时候这个方面格式了,格式了之后就导致无法说了。”

省社科院房产研究所所长孔令刚表示,这样的好政策想要落实,还需要政府的进一步监督。“过去,消费者和开发商之间出现很多纠纷,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包括在销售现场工作人员一些口头承诺,后都兑现不了,可消费者没有办法。这是一个好的政策,但要加强落实。例如,如果消费者在现场要求开发商把口头承诺写进合同,开发商还是不同意,这个依然没有办法处理。还要落实和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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