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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都有继承权 五个子女五间房一人一间

法制网  2015-06-08 15:44

[摘要] 我们这里祖祖辈辈养成了一个习惯,老人留下的房产都由儿子继承,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只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却得不到老人留下的房产。6月5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产纠纷案。李兰芳的五间房屋分别被5个子女继承,彰显了法律的平等,捍卫了法律的威严。

法制网郑州6月8日电 我们这里祖祖辈辈养成了一个习惯,老人留下的房产都由儿子继承,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只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却得不到老人留下的房产。6月5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分家产纠纷案。李兰芳的五间房屋分别被5个子女继承,彰显了法律的平等,捍卫了法律的威严。

李兰芳的丈夫刘江涛于1971年去世,1977年8月,李兰芳组织自己的子女刘一、刘云、刘二、刘玉在中站区李村第三街老房基础翻修建起房屋五间,房梁上写有:“公元一九七七年八月四日新建堂屋瓦房五间,宅主刘一,刘二……”。翻修时刘一在市化工厂工作,刘二务农。1992年,焦作市中站区土地管理局向李兰芳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名字是李兰芳。2003年12月9日,李兰芳立遗嘱,称:“我丈夫刘江涛已于一九七一年去世,此后我至今未再婚。现在我在焦作市中站区李村第三街14号,北屋有住房五间是我的个人财产。为避免将来子女间因财产继承发生纠纷,我现立遗嘱如下:将来我去世后,我的上述房产留给我的孙子刘文。”同日,对该遗嘱予以公证。2003年12月23日李兰芳去世。2004年1月7日,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刘文表示接受李兰芳的遗赠。另查明,刘二现住自西向东间房屋,刘一现住自西向东第二至五间房屋。李封三村村民委员会因刘二住房紧张,为其划了一片新的宅基地,刘二至今未盖。2013年1月8日,刘文将叔叔刘二诉至法院,要求刘二搬出西一间房屋、排除妨碍、支付占房费用,中站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刘文的诉讼请求,刘文不服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文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房屋在建造过程中,李兰芳及刘一、刘云、刘二、刘玉均不同程度的投入资金、劳力、材料,故应当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李兰芳、刘一、刘云、刘二、刘玉分别对争议房屋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李兰芳去世后,明确将自己的房产遗赠给孙子刘文,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刘一及第三人刘文主张该争议房屋是李兰芳个人财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从尊重历史习惯和房屋现状的角度出发,因刘一现住东四间,刘二现住西一间,2015年3月,中站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90条之规定,判决位于中站区李村第三街14号,自西向东间归刘二所有,第二间归刘云所有,第三间归刘一所有,第四间归刘文所有,第五间归刘玉所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孙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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