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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二套房商贷首付比例不低于四成

合肥在线  2015-06-03 08:12

[摘要] 全省今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不低于40%;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6月2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获悉,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稳定住房消费。

全省今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不低于40%;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6月2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获悉,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稳定住房消费。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不低于四成

按照《意见》要求,2015年全省棚户区改造时,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全省各市、县可通过发放“购房券”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自己认可的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存量大的城市,要停止或减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各地通过市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通过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用地指标支持,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市场收购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国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度增减。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鼓励更多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

5月中旬,宿州市泗县出台政策,对当地农民进城购房给予各种利好,引人关注的便是:每户高可享受2万元房价补助,并免除全额契税。这次出台的意见中,也有“鼓励农民退出宅基地进城购房”的内容。按照《意见》,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此外,我省还将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一定时限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品房库存过大可暂停供应用地

《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对拟建、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开展全面调查,根据各类商品房需求分析,科学确定年度商品房及用地供应总量,把握好供应时序。

已供房地产用地较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较大,且消化周期长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量。已供房地产用地过多、在建在售商品房数量过大,且消化周期过长的地区,要明显减少商品房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供应。

对已缴清土地出让金且尚未预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经原出让土地的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项目开竣工时限。

二套房商贷首付款不低于四成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在我省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已经还清首次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缩短审批周期,切实落实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出台的调整个人转让房产营业税“5改2”政策。

取消无法律依据的行政管制措施

上述《意见》还要求,我省各地停止住房限购政策,居民购买住房无需提供购房所在地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严格执行收费清单制度,凡不在涉企收费清单之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政府性保证金(抵押金)一律停止执行。

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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