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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丰岩置业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公示

合肥土地交易市场网  2015-05-27 10:10

[摘要] 2012年10月22日经市土委会批准,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水湖镇杨公路西侧、一环路北侧一宗国有土地,宗地号为CF201205,面积21.6亩。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商业9.76亩、居住11.84亩)。规划容积率商业≤3.5、居住≤2.8,2012年11月28日安徽丰岩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以80万元/亩竞得该地块。

2012年10月22日经市土委会批准,以挂牌方式出让位于水湖镇杨公路西侧、一环路北侧一宗国有土地,宗地号CF201205,面积21.6亩。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商业9.76亩、居住11.84亩)。规划容积率商业≤3.5、居住≤2.8,2012年11月28日安徽丰岩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以80万元/亩竞得该地块。2012年12月10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竞得人自持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商业总建筑面积50%,整体经营、不得销售。

2013年3月22日经市土委会批准,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水湖镇杨公路西侧、海天中学以东一宗国有土地,宗地号CF201302,面积15.24亩。土地用途为居住,规划容积率居住≤3.2,2013年7月15日安徽丰岩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以182万元/亩竞得该地块。2013年7月25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5年5月5日,县规划局出具安徽丰岩置业有限公司《调整规划设计条件联系函承办单》。将CF201205原规划设计条件商业容积率由≤3.5,用地面积6507平方米,调整为商业容积率1.81,用地面积调整为3349.29平方米;将CF201205地块原规划设计条件住宅用地面积7893平方米,调整为住宅用地面积调整为11050.71平方米,住宅容积率≤2.8不变。将CF201302地块原规划设计条件住宅容积率≤3.2,调整为住宅容积率3.97,住宅用地面积10158平方米不变。

经安徽嘉华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备案结果:CF201205地块(国土部电子备案号:3401715IA0031), 县国土局出县审查意见。该宗地原规划设计条件商业容积率由≤3.5,用地面积6507平方米,住宅容积率≤2.8,用地面积7893平方米。调整前的地价:单价为2324元/平方米,总价为3346.56万元。调整后,商业容积率1.81,用地面积3349.29平方米,减少3157.71平方米;住宅容积率2.8,用地面积11050.71平方米, 增加3157.71平方米。调整后的地价:单价为2002元/平方米, 总价为2002.88,应补缴土地出让金-463.68万元;CF201302地块(国土部电子备案号:3401715IA0030), 县国土局出县审查意见。该宗地原规划设计条件住宅容积率≤3.2,调整后容积率为3.97,增加建筑面积7823.2平方米,楼面地价907.39元/平方米,应补缴土地出让金709.87万元。

CF201205地块和CF201302地块合计需补交土地出让金246.19万元。

经长丰县土地管理委员会(2015)第二次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安徽丰岩置业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246.19万元,交齐后,其CF201205地块和CF201302地块用途和容积率按照县规划局调整后的容积率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条款不变。CF201205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竞得人自持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商业总建筑面积50%比例不变,且整体经营、不得销售。

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截止前1日通过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反馈。公示无异议后,企业在公示期满2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契税,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国土局函告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若企业不按照规定时间内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契税,视为自动放弃,企业必须履行原土地出让合同。

长丰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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