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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9月1日起将调整

安徽日报  2015-05-08 08:54

[摘要]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今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其中,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003元/kwh;贯流式火电为0.001元/kwh,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地下水。浅层地下水(井深<50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5元。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米)为每立方米0.30元。阜阳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仍按皖价商〔2012〕77号规定执行,市区内自备水井取用中深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60元,浅层(井深<50米)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20元。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0.70元。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吨产品0.20元计征水资源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

我省实行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重点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用水计划或定额。对于取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水资源费实行按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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