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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生病 企业不能随意辞工

——合肥市中院发布2014年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江淮晨报  2015-05-05 09:31

[摘要] 劳动者生病期间遭遇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遭遇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却未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不受该条款的束缚……5月4日,合肥市中院发布了2014年度劳动维权典型案件。

晨报讯 劳动者生病期间遭遇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遭遇竞业限制条款约束,却未得到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不受该条款的束缚……5月4日,合肥市中院发布了2014年度劳动维权典型案件。

焦点集中在劳动者追索工资报酬,要求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伤赔偿等方面,同时,竞业禁止和保密、职务借款、档案保管、业务提成款、职工年休假待遇等等争议也不断出现。

职工医疗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06年2月,王某某进入合肥某连锁超市工作。2012年10月,王某某因病住院治疗,10月29日出院。出院小结医嘱为:休息两个月,门诊复查等。此后,王某某分别门诊治疗五次。2012年12月28日,王某收到该连锁超市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的病情按照规定并结合其工作年限,应给予6个月的医疗期,因其尚处于医疗期之内,合肥某连锁超市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

入职当日受伤 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5月17日,汪某某到安徽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工伤保险。入职当日上午,汪某某被安排上岗,结果发生意外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汪某某劳动功能障碍为七级。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终,经合肥市中院调解,安徽某建筑公司支付汪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合计15万元。

3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太低 劳动者无须履行义务

2012年6月,许某某与合肥某康复中心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合肥某康复中心每月发放许某经济补偿金300元,如许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支付违约金6万元。三个月后,许某某离职。后双方诉至法院。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为,合肥某康复中心虽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仅为300元,低于低工资标准,且并未向许某某支付过补偿金,许某某无须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劳动者非因工死亡 遗属有权获得抚恤

2013年8月,胡某某入职合肥某家具厂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11月,胡某某因病逝世。胡某某病故前在家具厂的月均工资约为2190元。因家具厂不愿支付抚恤费用,胡某某的家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又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家具厂支付丧葬补助费2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17520元并按月支付胡某某儿子、父母抚恤金400元,此后抚恤金标准随着长丰县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晨报记者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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