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8日,记者从合肥市委宣传部、市建委等部门获悉,新版《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已正式施行。新版“暂行规定”把PM10指数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衡量指标,同时新增了对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追责条款。
4月8日,记者从合肥市委宣传部、市建委等部门获悉,新版《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已正式施行。新版“暂行规定”把PM10指数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衡量指标,同时新增了对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追责条款。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2013年12月,该市出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专户管理制度。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随着大气治理的不断深入,该市日前出台新版《暂行规定》,有效期至2016年4月1日。与旧版《暂行规定》相比,新版条款进一步细化,并将PM10指数作为重要衡量指标,对每月PM10指数高的站点区域,建设主管部门将对该区域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巡查,发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力的,将约谈该区域监督机构负责人;对PM10指数连续高的站点、且该区域建筑扬尘污染严重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记者许根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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