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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新政导致购房合同解除 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合肥晚报  2010-08-16 07:14

[摘要] 2010年3月28日,温某与钟某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温某购买钟某位于合肥市某小区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88.91平方米,总价62万元,另双方还明确约定了三次付款的时间及数额等其他事项。

2010年3月28日,温某与钟某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温某购买钟某位于合肥市某小区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88.91平方米,总价62万元,另双方还明确约定了三次付款的时间及数额等其他事项。

2010年4月14日-16日,我国住房贷款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明确要求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0%,大幅提高三套房首付比例。合肥市各商业银行均已按上述政策执行房贷政策。因温某已公积金贷款购房两次,故各家商业银行以房贷次数为标准,均认定温某属于第三套房,要求其首付六成购房款,这比合同约定多出78000元,温某实在无力筹集。他认为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其无法筹集首付款,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不可抗力,于是多次与钟某及房产中介公司协商,希望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回定金。但钟某认为房产新政导致首付款提高属于可以预测的商业风险,温某投资房产应承担风险,如不履行合同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不同意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温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要求钟某退还定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着重做双方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官的多次阐释法律法规后,均认为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更符合各自的权益,于是就合同中有关条款充分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所签订的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并很快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随即申请撤诉,本案未经开庭即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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