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7月29日会议通知全文,《关于开发建设单位自用房交存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对已初始登记的自用房进行分割销售时,分割出售的房屋由购房人按《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关于开发建设单位自用房交存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产权监理处,局属房屋办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维修资金归集,现依据《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自用房屋交存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自用房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自用房初始登记时,应提供自用房所在楼或所在区域最近三个月房屋销售备案明细表,经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部门按房屋基本单元核定自用房“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后,根据《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按房屋基本单元交存维修资金。
三、开发建设单位将已初始登记的自用房销售时,该房屋基本单元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根据《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交存,原房屋基本单元已交存的维修资金退给开发建设单位。
四、开发建设单位对已初始登记的自用房进行分割销售时,分割出售的房屋由购房人按《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已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分割出售部分的面积占分割前总面积的比例退给开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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