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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物业新政策:开发商自用房也要缴维修金

新安晚报  2010-07-30 06:05

[摘要] 小区里的会所、物业管理用房等都要和普通住宅一样,缴纳物业维修资金。昨天,合肥市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开发商自用房屋也须缴存维修资金。

小区里的会所、物业管理用房等都要和普通住宅一样,缴纳物业维修资金。昨天,合肥市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开发商自用房屋也须缴存维修资金。

规定中对开发商自用房作出明确定义: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均属于开发商自用房范畴。业内人士解读说,这表示,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底层商业用房、会所等都将纳入维修资金缴纳范围。

规定中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自用房初始登记时,应提供自用房所在楼或所在区域最近三个月房屋销售备案明细表,经合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部门按房屋基本单元核定自用房“同期同类商品房价款”后,按房屋基本单元缴存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未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1%缴存;配电梯的物业按购房款总额的2%缴存。

开发建设单位将已初始登记的自用房销售时,该房屋基本单元维修资金由购房人缴存,原房屋基本单元已缴存的维修资金退给开发建设单位。而开发建设单位对已初始登记的自用房进行分割销售时,分割出售的房屋由购房人缴存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已缴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分割出售部分的面积占分割前总面积的比例,退给开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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