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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启户籍制度改革 将不再分农业与非农业户口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2015-05-21 07:41

[摘要]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安徽人户口迁移落户等将发生很大变化,据了解,《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正式出台,根据该意见,我省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关键词:户口迁移

[城市]不同“体量”城市落户门槛不同

(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相关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

中等城市: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

有就业有住所还需有一年社保

●合法稳定就业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小城市:城区人口50万以下

放开落户限制有住所就能落户

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特大城市:城区人口500万以上

由市政府确定适时调整政策

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落户政策。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而我省目前还没有特大城市。

[人才]劳模、先进、紧缺人才家属可随同落户

●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其他紧缺人才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毕业生等户口迁移不受就业地条件限制

●高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

●技工院校毕业生

●技术工人

●留学回国人员等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社保年限要求不能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

●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

●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

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关键词:农业转移人口

随迁子女有平等教育权利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

●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户口登记

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户口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持有人享同等待遇

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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