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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地产政策解读关键词

合肥晚报  2014-12-26 11:06

[摘要] 作为购房者,必须时刻关注国家出台的购房新政。2014年,合肥也有不少促进楼市健康发展的新政策。正是在这些政策之下,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证。所以,充分地理解和消化这些政策,关系着每一个合肥市民。

作为购房者,必须时刻关注国家出台的购房新政。2014年,合肥也有不少促进楼市健康发展的新政策。正是在这些政策之下,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证。所以,充分地理解和消化这些政策,关系着每一个合肥市民。

1.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今年,《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已出台,有效期为三年。即日起, 进深为0.6米未封闭的阳台不算入建筑面积,物业用房等不计算入公摊面积。阳台和露台,这两个词语对于市民来说好像区别不大,但是购房合同中,这两个词语却完全不同。

规定中明确,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百叶窗视作不封闭)。露台是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无论底板是借助于下层屋面还是独立悬挑,也无论台下方是房间还是阳台,台上方有顶盖者(上盖有条件要求)为阳台,无顶盖者为露台。

而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建筑主体外墙的窗。位于建筑主体外墙以内的窗不是飘窗,作为房间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2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窗体本身形成的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5米的窗视为凸窗,也称不落地飘窗。窗体本身形成的窗台高度小于0.45米的窗、窗体直接落在房间地面的窗、窗体落在结构梁、反梁、垫层等结构之上的窗,都视为落地飘窗。

同时,就大家比较关注的公摊面积问题,也有明确规定: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层、设备层以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作为绿化、小品、通道、休闲等功能的架空层或公共开放的建筑空间。两栋独立建筑物之间的连廊、架空通廊等建筑面积;位于本幢建筑物内的储藏室、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或用途不明的建筑空间;建设单位按规定建设的独立使用的公共建筑部位(如物业用房、社区用房、活动 等)都不应该计算进入公摊范围内。

2.商品房网上签约

2010年开始,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就实行了网上签约,这令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上网查询到全市各商品房项目的房源、房价。现在合肥就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流程规定发出《关于加强商品房网上签约流程管理的通知》。即日起,交易双方必须在签约20日内进行网签备案。

在签约20日内网签备案单后,网签系统楼盘表显示该房为“签约备案单”状态,文件明确规定网签备案的,恢复为原可售状态。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开发企业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核实买受人购房资格,严格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对其销售。

符合条件并签订合同的双方,需要在签约20日内网签备案单,网签系统楼盘表将显示该房为“网签备案单”状态,并纳入预售资金 的房源。交易双方应在网签备案单前根据 要求完成相应款项资金 。

不过,网签并不仅仅是在网上操作就可以,为了保证网签的准确性,通知中要求,交易双方应当根据网签系统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合同,双方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同时网签系统楼盘表显示该房为“已签约”状态。

此次通知在执行上也会更有力度。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如果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3.预售资金 更严格

今年3月1日起,升级改造后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开始实施。

在实施的细则当中,与过去的一个重要不同点在于明确了资金入账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预购人缴款的方式、时间、金额和 银行的名称、账户。预购人凭网签系统打印的《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银联专用pos机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 账户。也就是说,纳入预售资金 的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向购房人收取房价款。

若预购人以按揭(包括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在扣除保证金后,由房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转至 账户。

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申请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金额的,在合同并更后,应及时将增加的首付款存入 账户。

对于 资金拨付流程,细则中也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记者了解到, 资金分为重点 资金和一般 资金。

房企申请使用一般 资金时,只需登录 系统,提交《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 资金拨付申请表》。

资金拨付的申请要件中,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必须经市城乡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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