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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布房产74条处罚令 出租房屋若有违法罚款五千

中安在线   2014-10-09 10:19

[摘要] 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该局的行政职权目录已公布,房产部门拥有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二手房买卖等在内74项行政处罚权。未经验收的房屋,开发企业如果交付使用,将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昨日,市场星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该局的行政职权目录已公布,房产部门拥有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二手房买卖等在内74项行政处罚权。未经验收的房屋,开发企业如果交付使用,将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房产中介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将面临万元罚款的处罚。

房产中介:强制交易罚款万元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否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违法出租房屋罚款五千元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为公民个人的,处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企业:有重大质量问题将降级

根据规定,开发商只有符合一定资质的才能够进行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小提示

目前,合肥共有83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其中一、二级开发企业为大品牌开发企业,共54家。为了交易安全,购房者应该尽量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买房。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暂定资质,一年后,根据该企业的业绩核定资质等级。(市场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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