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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将设永久标识

江淮晨报  2013-09-30 08:29

[摘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承租人有条件可购买保障房、提供虚假信息5年内将不得申请保障房……近日,我省出台《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障房投资、管理等进行规范。该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承租人有条件可购买保障房、提供虚假信息5年内将不得申请保障房……近日,我省出台《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障房投资、管理等进行规范。该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鼓励社会资本“加入”保障房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规定,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房,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者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将执行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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