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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安徽日报  2013-04-23 08:01

[摘要] 记者4月22日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近日出台了《房屋租赁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记者4月22日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合肥市近日出台了《房屋租赁管理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办法》明确,将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从国有土地上扩大至集体土地上,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建立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房屋租赁管理构架,形成房地产、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地税等多部门“人房共管”综合管理体制。五种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其中包括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等。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出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租赁房屋用作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依法审查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住宅不能用以经商办学校、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活动,以防止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和休息。(通讯员祝新长记者吴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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